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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2025-07-03 23:12:06

    在上一篇文章中,河南言行教育徐老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了不同途径专升本的学士学位区别,学士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士学位是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提升中非常关键的一环。除了专升本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士学位也可以分为统招全日制硕士学位和成人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而这其中同等学力申硕因其轻松简单备受广大成人在职提升学历人员的青睐,那么关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研究生学士学位的政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徐老师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请各位同学互相转告查看!

     导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是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共计21条。
     第一项: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项: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八条、同等学力申硕学位授予规定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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