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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成人高考考场监考人员管理规定【上篇】

2025-09-26 02:15:52

河南成人高招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监考人员管理规定【上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第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一般以省辖市或县(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师德良好、业务合格、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要加强河南成人高考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 河南成人高考考场监考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河南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 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第九条 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条 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学习制度。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每个监考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区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发给监考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监考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持有监考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被聘为监考员。监考员资格证有效期由考区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每年培训和补充一批新的合格监考员,保证监考员队伍数量是实际需要数量的1、5倍左右。
第四章 监考员的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监考员管理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考区应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情况和监考工作中的表现。
第十七条 监考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对监考员工作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各考点应如实反映监考员在监考工作中的表现,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监考员工作进行评审,监考员的年度评审意见及相关档案材料应于年底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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